案情簡介
李某與張某甲系朋友關系,張某甲與張某乙系兄弟關系。2018年6月13日,張某甲、張某乙向李某出具借條一張,載明“今借到李某現(xiàn)金50萬元,月息2%,每季度末付息”,未約定還款期限。當日,李某通過銀行轉賬將50萬元轉入張某甲賬戶。借款后,張某甲于2018年10月16日支付利息4萬元,此后未再償還利息。2021年9月10日,張某甲出具證明,承諾當年12月底前還款,但未按約履行。因催款無果,李某訴至法院,要求張某甲、張某乙共同償還借款50萬元及利息,并承擔訴訟費用。庭審中,張某甲未到庭答辯。張某乙辯稱,案涉借款由張某甲接收并實際使用,未用于合伙經營,自己不應承擔還款責任。
法院審理
張某甲、張某乙在借條上簽名但均未注明身份,李某主張二人系共同借款人、應承擔共同還款責任,該訴求是否應予支持?
法院經審理查明,張某甲向李某借款50萬元的事實,有借條、銀行轉賬記錄予以佐證,雙方間成立民間借貸法律關系。張某甲的簽名前雖未注明“借款人”,但結合其接收借款、支付利息的事實,可認定張某甲為借款人。張某乙的簽名及落款日期位于借條內容正下方、張某甲簽名左上方,二人簽名的位置并非并列,張某乙簽名前亦未標注“保證人”“證明人”等身份,但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其在借條上簽名時應對內容盡到審核義務,且應知曉簽名的法律后果。結合二人的兄弟關系,張某乙未否認雙方存在合伙經營的事實,在無證據(jù)證明其與借款無關的情況下,應視為共同借款人。綜上,法院判決:張某甲、張某乙共同償還李某借款50萬元及利息。
法官說法
在民間借貸中,借條、欠條等債權憑證因當事人法律意識不足,常出現(xiàn)形式不規(guī)范問題,尤其是“簽名未表明身份”的情況,易引發(fā)糾紛。此類案件需結合多方面因素綜合判斷簽名人的責任。
首先,從簽名位置判斷。若簽名位于借款人簽名的上下左右或落款日期附近,且位置并列,通常可反映共同借款的意思表示,可能被認定為共同借款人;其次,從憑證內容判斷。若憑證中出現(xiàn)“保證”等表述,一般按保證責任認定;若僅簽名或有“共同償還”“連帶清償”等內容,可能被認定為共同借款或債務加入;再次,從身份關系判斷。若簽名人與借款人系夫妻、親屬等密切關系,且存在共同生活、經營基礎,可能因“明知債務”被認定為共同借款人;最后,從資金流向判斷。若簽名人以個人賬戶接收借款或履行部分還款義務,結合借條簽名,可進一步佐證其共同借款人身份。
審判實踐中,法律對債權憑證上簽名但未表明身份的認定,旨在確保借貸雙方責任的明確性與公平性,簽名者身份不明時,不能僅憑簽名隨意推定其責任承擔,需要嚴格按照法律規(guī)定結合證據(jù)材料進行綜合認定,充分彰顯民法的誠實信用原則,切實保障借貸雙方的合法權益。
來源:臨清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