贛政辦發(fā)〔2014〕11號
贛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fā)贛縣公共租賃住房管理
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
各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縣政府各部門,縣直、駐縣各單位:
《贛縣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實施細則(試行)》已經縣政府第17屆第6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以印發(fā),請認真遵照執(zhí)行。
2014年8月5日
(此件主動公開)
贛縣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切實加強公共租賃住房的準入與退出管理,加快建立規(guī)范有序的公共租賃住房管理體制,確保準入退出公開、公平、公正,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和管理的指導意見》(國辦發(fā)〔2011〕45號)、《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部第11號令)、《江西省公共租賃住房配租管理暫行辦法》(贛建字〔2012〕2號)、《贛州市中心城區(qū)廉租住房管理辦法》(贛州市政府第47號令)、《贛州市中心城區(qū)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實施細則(試行)》(贛市府發(fā)〔2012〕19號)等規(guī)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縣縣城規(guī)劃區(qū)域內,由政府組織新建、改建和籌集,符合相應規(guī)定,享受了公共租賃住房優(yōu)惠政策、國家和地方財政補貼的公共租賃住房管理,適用本辦法。本辦法所指公共租賃住房包含廉租住房。
第三條 公共租賃住房的準入、退出與后續(xù)管理堅持依法客觀、部門聯動、信息交換的原則,建立住房保障、民政、公安、交管、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房管、稅務、工商和住房公積金管理等多部門協查機制。各有關部門要密切配合,認真審查相關信息并出具證明,準確掌握申請人家庭結構、住房、收入和財產狀況。
第四條 縣“兩房”建設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會同縣財政、房管、民政、物價等部門根據城區(qū)人均居住水平和居民年收入的變化情況,定期調整公共租賃住房和廉租住房的申請條件,報縣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執(zhí)行,同時,向社會公布每年度公共租賃住房的建設規(guī)模、建設地點和公開搖號分配計劃。
第二章 申請與審核
第五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公共租賃住房:
(一)申請人具有贛縣城區(qū)城鎮(zhèn)戶籍,且在贛縣城區(qū)工作和生活,與共同申請人相互之間有法定的贍養(yǎng)、撫養(yǎng)和扶養(yǎng)關系,本人及共同申請人在贛縣城區(qū)無房,或現有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積15平方米(含)以下的;
(二)申請人無贛縣城區(qū)城鎮(zhèn)戶籍,來本地連續(xù)穩(wěn)定工作6個月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能夠提供同期暫住證明,本人及家庭成員在本地均無住房的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積15平方米(含)以下的。
每批次的申請條件,按縣人民政府批準的文件為準。
第六條 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可以申請廉租住房:
(一)申請家庭中至少有一人取得贛縣城區(qū)城鎮(zhèn)戶籍3年以上,長期在贛縣城區(qū)工作和生活,與共同申請人相互之間有法定的贍養(yǎng)、撫養(yǎng)和扶養(yǎng)關系;
(二)申請家庭人均年收入,符合縣政府確定的租住廉租住房的最低收入標準,且正在享受贛縣城區(qū)城鎮(zhèn)低保的家庭;
(三)申請家庭在贛縣城區(qū)無房,或者現有人均住房建筑面積未達到縣政府批準的租住廉租住房的面積標準。
每批次的申請條件,按縣人民政府批準的文件為準。
第七條 符合公共租賃住房申請條件的家庭中,符合廉租住房條件的,可以申請廉租住房。
第八條 對申請廉租住房或者公共租賃住房的家庭,根據縣保障性住房管理部門出具的協查函,民政部門提供申請人及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低保證明以及受救濟等情況;公安部門提供申請人及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戶籍登記核查信息;交管部門提供申請人及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車輛信息;工商部門提供個體工商登記或投資辦企業(yè)等相關信息;稅務部門提供申請之月前12個月報稅、完稅信息;社保部門提供社會保險繳納信息。
第九條 公共租賃住房申請人應如實填寫家庭成員的住房、收入和財產等情況,并簽署承諾(授權)書,對所提供材料的真實性、按照規(guī)定使用退出、配合監(jiān)督檢查、家庭情況發(fā)生變化及時申報等事項作出承諾,同時授權縣保障性住房管理部門調查核實家庭成員的住房、收入和資產等信息。
第十條 公共租賃住房實行集中受理,集中審核。申請和審核流程如下:
(一)申請
1.申請人至城區(qū)戶籍所在地居委會、務工所在地工業(yè)園管委會或保障性住房管理部門的服務窗口領取《贛縣保障性住房申請書》及配套附表。
2.申請人按要求準備以下證明材料一套,原件備查:
(1)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①身份證復印件;②戶口簿復印件;③戶口簿反映不出申請人與共同申請人關系的,由申請人戶籍所在地公安部門出具的戶口檔案復印件;④贛縣城區(qū)以外戶籍的,提供由現居住地公安部門出具的暫住證明。
(2)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的工作證明: ①在企業(yè)工作的,提供企業(yè)出具的工作證明原件和勞動合同;②國家機關、事業(yè)單位在編的,提供所在單位出具的工作證明原件;③靈活就業(yè)的,提供現居住地社區(qū)(居委會、村)出具的就業(yè)證明原件;④個體工商戶提供《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⑤退休人員提供《退休證》復印件或養(yǎng)老金領取證明復印件。
(3)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的住房證明:①有私有產權住宅或非住宅的,提供產權證復印件;②租住公房的,提供產權單位出具的住房證明原件;③租住私房的,提供現居住地社區(qū)(居委會、村)出具的住房證明原件及租賃合同復印件。
(4)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的收入證明: ①在企業(yè)工作的,提供企業(yè)出具的收入證明原件;②國家機關、事業(yè)單位在編的,提供所在單位出具的收入證明原件;③靈活就業(yè)的,提供現居住地社區(qū)(居委會、村)出具的收入證明原件;④個體工商戶提供申請日前6個月的稅收繳納證明復印件;⑤退休人員提供養(yǎng)老金領取證明復印件;⑥屬于低保的,提供低保證復印件。
3.符合其他縣人民政府批準條件或符合優(yōu)先配租家庭,根據方案出具相關證件、證書原件。
(二)受理
1.具有縣城6個居委會戶籍城鎮(zhèn)居民申請廉租住房或公租房的到戶籍所在到居委會申請受理;規(guī)模以上企業(yè)職工申請公租房的到企業(yè)所在地工業(yè)園管委會申請受理;國家機關、事業(yè)單位工作人員申請公租房在申請人工作單位申請,由所在單位統(tǒng)一報送至縣“兩房”辦,申請人攜帶書面申請、全套證明材料到相應申請點填寫《贛縣保障性住房申請審核表》;
2.城區(qū)居委會、工業(yè)園管委會應設立受理窗口,指定專人負責受理。認真核對《申請審核表》及證明材料的完整性,對填寫有誤或材料不齊的,要求訂正和補齊。對提供復印件的,要現場核對原件并在復印件上簽名確認;
3.申請人表格填寫正確且材料齊全的,各申請受理部門建立一戶一檔,完善《申請審核表》的“受理情況”內容并簽名,將受理情況錄入《贛縣保障性住房申請受理審核情況登記臺賬》。
(三)初審
1.申請受理部門組織入戶調查,對申請人的收入、資產和住房狀況進行核實,填寫《調查初審表》;
2.對初審合格的申請人進行第一次張榜公示,公示期7日歷天;
3.對公示有異議的,再次進行調查核實,核實后異議成立的,書面告知申請人;
4.對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申請受理部門完善《申請審核表》的“初審情況”內容并簽名蓋章,將初審情況錄入《贛縣保障性住房申請受理審核情況登記臺賬》,在公示結束后,屬城鎮(zhèn)居民的將全部申請材料移送梅林鎮(zhèn)政府,屬國家機關、事業(yè)單位及規(guī)模以上企業(yè)的由所在機關事業(yè)單位和園區(qū)管委會統(tǒng)一將申請材料移送縣“兩房”辦。
(四)復審
1.梅林鎮(zhèn)、“兩房”辦對申請人的資料進行復核;
2.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進行第二次張榜公示,公示期7日歷天;
3.對公示有異議的,再次進行調查核實,核實后異議成立的,書面告知申請人;對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由梅林鎮(zhèn)、“兩房”辦完善《申請審核表》的“復審結果”內容,將會審情況錄入《贛縣保障性住房申請受理審核情況登記臺賬》,同時,申請人檔案移送至縣“兩房”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
(五)聯合復審
1.縣“兩房”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根據復審結果和申請類別,向有關單位出具《贛縣保障性住房申請資格認定協查函》:
(1)公共租賃住房:①向房地產管理部門、就業(yè)單位及產權單位協查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的房產信息;②向公安部門協查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的戶籍登記信息;③向交管部門協查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的車輛信息等;
(2)廉租住房:①向房地產管理部門、就業(yè)單位及產權單位協查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的房產信息;②向民政部門協查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的低保及受救濟等情況;③向公安部門協查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的戶籍登記核查信息;④交管部門提供申請人及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的車輛信息;⑤向工商部門協查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的個體工商登記或投資辦企業(yè)等相關信息;⑥向稅務部門協查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在申請之月前12個月報稅、完稅信息;⑦向社保部門協查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的社會保險繳納信息。
2.縣“兩房”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牽頭組織縣民政、公安、交管、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房管、稅務、工商和住房公積金管理等部門對申請人資格進行聯合會審,會審期間對所有證明材料的原件進行復核,并簽字確認,參與會審的單位在《申請審核表》中據實簽署意見并蓋章確認;
3.縣“兩房”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進行第三次張榜公示,公示期5日歷天;
4.對公示有異議的,再次進行調查核實,核實后異議成立的,書面告知申請人;
5.對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由縣“兩房”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完善《申請審核表》的“聯合復審結果”內容,將聯合復審情況錄入《贛縣保障性住房申請受理審核情況登記臺賬》,簽字蓋章確認后,完成登記。
第十一條 資格審查指標解釋
(一)有穩(wěn)定工作是指:
1.與用人單位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
2.在中心城區(qū)居住6個月以上的靈活就業(yè)人員或個體工商戶;
3.在中心城區(qū)的退休人員;
4.國家機關、事業(yè)單位的在編人員。
(二)收入限制是指:月收入包括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其他勞動所得及財產性收入。不包括基本養(yǎng)老保險費、基本醫(yī)療保險費、失業(yè)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
(三)城區(qū)無住房是指:申請人和共同申請人在贛縣城區(qū)無私有產權住房(私有產權住房包括已簽訂合同未取得產權證的房屋),未承租公房或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
(四)共同申請人是指現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員,與申請人相互之間有法定的贍養(yǎng)、撫養(yǎng)和扶養(yǎng)關系,且共同居??;
(五)在贛縣城區(qū)工作和生活是指在贛縣城區(qū)工作,在贛縣城區(qū)長期租住住房,并能夠提供租住證明。
第十二條 民政、公安、交管、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房管、稅務、工商和住房公積金管理等部門,在收到住房保障部門的協查函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相應的核查工作并反饋。
第三章 配租與輪候
第十三條 對最終確定符合條件的申請人,由縣“兩房”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搖號配租,每個申請家庭只能承租一套公共租賃住房。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家庭,可以優(yōu)先配租:
(一)符合廉租住房申請條件的;
(二)家庭成員中有60周歲(含)以上老人、患大病人員、重度殘疾人員、優(yōu)撫對象及退役軍人、省部級及以上勞動模范、成年孤兒的。
第十四條 單身家庭(包括未婚),配租一居室;兩人(含)及以上配租二居室;三代同堂或夫妻帶兩個小孩的,配租三居室。
第十五條 搖號配租采用全程公開、透明操作、現場搖號的方式進行,每年根據房源情況組織搖號分配。縣保障性住房管理部門屆時邀請申請人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公證員、監(jiān)察員、新聞媒體等參加,搖號結果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十六條 在房源供應不足的情況下,通過搖號確定申請人的輪候序號??h保障性住房管理部門建立輪候冊,對申請人基本情況和輪候順序等情況進行登記,并向社會公開。
第十七條 輪候期間,申請家庭收入、人口、住房、資產等情況發(fā)生變化的,申請人應在家庭情況變動后30日內告知受理部門,經審核后,受理部門應上報保障性住房管理部門對變更情況進行登記。已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申請條件的,由縣保障性住房管理部門取消其申請資格。
第十八條 連續(xù)三年通過搖號均未能入選的輪候家庭,在有房源供應時,可直接通過搖號方式安排現有公共租賃住房房源供其租住。
第十九條 申請家庭的原住房為承租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申請更換其他類型房源的應當騰退,原住房由產權單位或縣保障性住房管理部門收回,拒不騰退的,取消配租資格。
第四章 租賃管理
第二十條 配租確認后,縣保障性住房管理部門向配租家庭發(fā)放《贛縣公共租賃住房配租通知單》,配租家庭在收到通知單30日內與公共租賃住房的產權單位簽訂《贛縣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對需騰退原住房的家庭應先辦結原住房騰退手續(xù)。
未在規(guī)定時間內選房或者簽訂租賃合同的,視為放棄配租資格,放棄后,5年內不得申請。
第二十一條 租金和物業(yè)服務費標準:
(一) 公共租賃住房的租金原則上為同地段、同品質、同類型普通商品房市場租金的60%。
(二)廉租住房租金原則上為同地段、同品質、同類型住房市場租金的10%。
(三)物業(yè)服務費不高于本地普通商品房物業(yè)服務費平均水平。
第二十二條 公共租賃住房租金、廉租住房租金和物業(yè)服務費標準實行動態(tài)管理,由縣保障性住房管理部門會同縣財政、物價提出意見,報縣政府確定后公布執(zhí)行,此后,依據物價水平的變動,原則上每2年調整一次。物業(yè)服務費由產權單位在收取租金時一并代收。
第二十三條 探索公共租賃住房的差別化租金制度,對不同收入人群實現差異租金,建立隨承租人收入的提高逐步提高其租金支付比例直至繳納市場租金的機制,以經濟手段引導退出。
第二十四條 租賃合同期限為2年,承租家庭簽訂租賃合同時,按3個月的租金標準一次性交納履約保證金,以保證租賃合同的正常履行。租賃合同期滿或終止,無違約責任的退還保證金本金(保證金不計利息),違約的可從保證金中抵扣應承擔的相關費用。
第二十五條 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按建筑面積計算。租金收入上繳同級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項用于公共租賃住房的建設、維護、管理、回購及還貸。政府投資的公共租賃住房維修養(yǎng)護費用主要通過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收入以及配套商業(yè)服務設施租金收入解決,不足部分由財政預算安排解決。
第二十六條 符合廉租住房條件家庭按廉租住房租金標準繳納租金,符合公共租賃住房條件家庭按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準繳納租金。
第二十七條 公共租賃住房承租人在合同期內不予變更,但承租人在租賃期限內死亡的,經復核,承租家庭繼續(xù)符合公共租賃住房申請條件的,可由承租家庭推舉新的承租人與房屋產權單位重新簽訂租賃合同。家庭無共同承租人的,租賃合同自動終止。配租房屋由原產權單位收回。
第二十八條 承租家庭因家庭人口變化等原因需調整配租房屋的(指原配租1居室),可向公共租賃住房產權單位提出書面申請,經縣保障性住房管理部門復核同意后,提出調整意見。若承租房屋為2居室,因家庭人口變化(符合申請條件超過2人以上),需再申請一套,需先放棄原配租房屋的承租權,放棄滿3年后,可再次申請。
公共租賃住房項目中有套型匹配的空置房屋,產權單位可根據調整審批意見予以調換,重新簽訂租賃合同,并按規(guī)定騰退原承租的住房。項目中沒有套型匹配的房屋,由產權單位建立承租家庭調房需求庫。
第二十九條 租賃合同期滿后承租家庭需要續(xù)租的,應在合同期滿前3個月向縣保障性住房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經復核,繼續(xù)符合公共租賃住房申請條件的,產權單位辦理續(xù)租手續(xù);不符合條件的不能續(xù)租,承租家庭應退出住房。
第三十條 租賃期內,承租家庭自愿退出公共租賃住房的,應向產權單位提出書面申請,辦理相關騰房手續(xù),在規(guī)定期限內騰退住房。產權單位在與承租家庭解除租賃合同10個工作日內,應書面通知縣保障性住房管理部門。
第五章 退出與監(jiān)管
第三十一條 承租家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縣保障性住房管理部門應當取消其承租資格,并收回其承租的公共租賃住房:
(一)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等欺騙方式取得公共租賃住房的;
(二)將承租的公共租賃住房轉借、轉租或擅自調換的;
(三)破壞或者擅自裝修且拒不恢復原狀或改變房屋建筑結構、設施、設備和使用用途的;
(四)租賃期內,承租人搬離、遷出贛縣城區(qū)或者通過購買、受贈、繼承等方式獲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配租條件的;
(五)在公共租賃住房內從事違法活動,或連續(xù)六個月以上未在公共租賃住房居住或者連續(xù)六個月不按照租賃合同約定繳納租金的;
(六)提出續(xù)租申請但經審核不符合續(xù)租條件的;
(七)租賃期內,承租或者承購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第三十二條 公共租賃住房的產權單位每年定期走訪承租家庭,要按照“誰檢查、誰負責”的原則強化租后監(jiān)管,建立走訪臺賬,對承租家庭日常履行合同約定的情況進行監(jiān)督檢查,有關單位和承租人應當予以配合。當發(fā)現承租家庭違反合同約定或家庭情況有明顯改變時,要及時記錄備案,作為年度審核的依據。
第三十三條 承租家庭應當每2年向縣保障性住房管理部門申報家庭人口、住房、收入等情況,未按規(guī)定申報的,視為放棄租賃住房,合同終止。
縣保障性住房管理部門對公共租賃住房承租家庭進行動態(tài)管理,每2年對承租家庭情況進行一次審核,核實配租家庭的住房狀況、人口變化、收入變化等情況,不符合條件的取消承租資格。
第三十四條 對審核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但符合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條件的,可調整按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對象簽訂公共租賃住房合同并收取租金。
第三十五條 縣保障性住房管理部門作出取消承租資格決定的,應當書面通知承租家庭。被取消承租資格的家庭未按通知退出的,縣保障性住房管理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退出,逾期未退出的,在取消資格的次月起,按照同地段同結構房屋市場租金補交租金差額。
第三十六條 依照規(guī)定需退出公共租賃住房的,在完成騰退之前,房地產主管部門不得為該戶家庭成員的他處房產進行權屬登記。
第三十七條 承租人對所租住公共租賃住房不得進行豪華裝修,進行了戶內簡單裝修的,騰退時不予補償。
第三十八條 縣保障性住房管理部門和公共租賃住房產權單位應及時將承租家庭信息錄入公共租賃住房信息管理平臺,保證相關信息準確。
縣保障性住房管理部門建立申請及輪候家庭檔案,根據輪候家庭住房、人口、收入變動情況,及時調整申請家庭信息。
公共租賃住房產權單位建立健全房屋使用檔案,完善紙質檔案和電子檔案的收集、管理,保證檔案數據完整、準確,并根據租賃家庭變動情況及時變更住房檔案。
第三十九條 縣保障性住房管理部門要設立和公布舉報電話、信箱、電子郵箱等,采取多種方式接受群眾舉報和投訴,依法履行監(jiān)督管理職責。對群眾反映的問題,要責成專人督辦、限時辦結,辦理結果要記錄備案。
第四十條 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經紀人員不得提供公共租賃住房出租、轉租、出售等經紀業(yè)務。
第六章 相關責任
第四十一條 縣保障性住房管理部門部門及其他參與保障性住房審核管理的工作人員,應當對在審核過程中獲得的涉及被審核申請人的信息予以保密,不得向與審核工作無關的組織或者個人泄露。
第四十二條 縣保障性住房管理部門及其他參與保障性住房管理的工作人員, 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收受賄賂的,由紀檢監(jiān)察機關給予其相應的黨紀政紀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三條 對騙取公共租賃住房以及違規(guī)使用、轉讓公共租賃住房,需要退出但拒不服從的,縣保障性住房管理部門可將承租人的行為記入個人誠信檔案并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對騙取承租資格的申請人,縣保障性住房管理部門對其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并終身不再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請,申請人屬于國家機關或事業(yè)單位人員的,由其所在單位給予政紀處分;對符合條件但違規(guī)使用、轉讓公共租賃住房的申請人,縣保障性住房管理部門對其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并在5年內不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請;對為申請人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的責任單位,由紀檢監(jiān)察機關組織相關部門進行調查,對相關責任人和單位負責人給予黨紀政紀處分;對違反本辦法之規(guī)定的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經紀人員,由縣房地產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記入房地產經紀信用檔案。對房地產經紀人員,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對房地產經紀機構,取消網上簽約資格,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章 其 他
第四十四條 社會單位建設和持有的公共租賃住房,優(yōu)先解決本單位通過公共租賃住房資格審核的職工家庭居住需求,配租工作由社會單位參照本細則組織實施,租金標準可低于縣政府確定的同地段、同類型公共租賃住房的租金標準,配租房屋和家庭信息經單位確認后,報縣保障性住房管理部門備案,其公共租賃住房維修養(yǎng)護費用由所有權人承擔。
配租后房源仍有剩余的,應在選房工作完成后30日內,將剩余房源情況報縣保障性住房管理部門,由縣保障性住房管理部門按本細則的規(guī)定向社會公開配租。
第四十五條 本實施細則由縣房地產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六條 本實施細則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之前規(guī)定有與本細則不一致的,以本細則為準。
抄送:縣委各部門,縣紀委辦,縣人大辦,縣政協辦,縣人武部,
縣法院,縣檢察院,群眾團體。
贛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4年8月5日印發(f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