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交通運輸部發(fā)布了修訂后的《城市軌道交通運營險性事件信息報告與分析管理辦法》(交運規(guī)〔2024〕6號,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為便于更好地理解《管理辦法》內容,切實做好貫徹實施工作,現解讀如下:
一、修訂背景
2019年交通運輸部發(fā)布了《城市軌道交通運營險性事件信息報告與分析管理辦法》(交運規(guī)〔2019〕10號),在指導地方加強運營險性事件信息報告與技術分析、強化教訓汲取和行業(yè)經驗借鑒、提升運營安全管理水平等方面發(fā)揮了重要作用。為充分汲取近年來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發(fā)生的“7·20”淹水倒灌和“12·14”列車追尾等事故事件教訓,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規(guī)要求,結合行業(yè)發(fā)展實際,對《管理辦法》部分內容作了修訂完善。
二、修訂的主要內容
修訂后的《管理辦法》共15條2個附件,修訂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是完善險性事件分類。在《管理辦法》附件1中完善了列車沖突、列車撞擊等險性事件的定義,新增了制動失效、溜車等車輛重大故障和隧道結構涌水涌砂等險性事件類別。
二是完善信息報告機制和要求。進一步明確信息報告責任,提升信息報告及時性、全面性,第五條第一款中明確了立即報送事件初步情況和書面快報相關要求,并在第二款中提出了建立信息報告機制、明確信息報告責任到部門和崗位等要求。同時,《管理辦法》附件2明確了信息快報的規(guī)范格式。
三是完善險性事件技術分析相關要求。新增第七條,提出了事發(fā)相關錄音、錄像、日志等基礎信息保存的時限要求,為開展技術分析報告提供基礎。第八條新增第二款,明確了地方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主管部門參與技術分析、加強工作指導等要求。